申根签证因其给予签证持有人前往26个欧洲国家(其中22个属于欧盟)旅行的许可,申请人数逐年稳定增长。目前,来自104个国家和实体的旅行者需要获得签证才能进入欧盟,最多可在申根区逗留三个月。
2018年5月,欧洲委员会采纳了修订810/2009号(EC)法令的提案,以便在考虑移民和安全问题的同时强化共同签证政策。支持提案的委员们表示,他们打算为频繁出入申根区的旅行者简化签证程序,通过更简单的签证程序奖励那些在重新接纳非法移民及其它类似方面予以合作的国家。
自2020年2月第一个星期日及以后提交申请文件的申根签证申请人均适用于新的申根签证法案。
更新的法案变化如下:
- 签证费提高。
- 申请提交周期延长。
- 大部分国家采用电子申请表。
- 各个申根成员国的代表机构必须在每个第三方国家现场处理签证申请事宜。
- 具有正面签证历史的频繁旅行者将受益于具有更长有效期的签证。
一、提高申请人的签证费用
申请人受新签证法案影响的第一个方面是签证费。
以前每次申请需支付€60的申请人现在需要支付€80,而过去必须支付€35的申请人现在需要支付€40,这主要包括儿童申请人。但0到6岁的儿童仍然免付签证费。
二、可签署并提交电子申请表
为了简化签证申请程序,经过更新的签证法案要求成员国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完成和提交电子申请表。
法案还要求他们允许签证申请人签署电子申请表,然后,该电子签名应由当事成员国确认。
三、延长申请提交周期
新法案为签证申请人带来的另一个好处是将提交申请的期限从旅行前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
履行其职责的海员可从二月份起,在其到达任何申根港口前最早九个月提交申请。但最迟申请可在计划前往申根区旅行前15个日历日提交。
四、强调旅行保险的重要性
旅行保险对申根签证申请人具有强制性,新法案强调了申请签证时具有申根保险的重要性。至于申请多次入境签证的旅行者,则必须证明他们拥有涵盖其首次计划访问周期的足够、有效的旅行医疗保险。
新的签证申请表在结尾处要求声明:“我知道,我的第一次逗留以及以后对成员国的任何访问均需有足够的旅行医疗保险。”
五、申根成员国需要在每个国家委派代表团
新法案要求所有申根成员国入住每个第三方国家,其方式可以是通过大使馆/领事馆、另一成员国或将申根签证申请外包给外部服务提供商。
外部服务提供商可以收取服务费,但金额不能超过签证费。
六、对具有正面签证历史的频繁旅行者的更多好处
频繁访问申根区并有正面签证历史的旅行者,意即他们合法使用之前的签证,在其来源国具有良好的经济收入,真正打算在签证到期前离开其所申请的成员国的领土,将被给予多次入境签证,有效期最多五年。
这一变化不限于申请人的特定旅行目的或类别,但要求成员国特别关注出于职业活动之目的而旅行的人员,譬如商人、海员、艺术家和运动员。
总体而言,新签证法案将签证处理用作促使第三方国家在重新接纳非法移民方面进行合作的杠杆。委员会将会至少一年一次,评估第三方国家在重新接纳方面的合作,了解第三方国家是否充分合作,是否需要采取行动,尤其是在移民方面。
如果委员会认为某第三方国家没有充分合作,则该国的国民则可能面临延长签证处理周期、提高签证费的处罚。而在此方面给予合作的国家,将会给予缩短签证处理周期、降低签证费、延长签证有效期的奖励。